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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防止重奖之下的逆向鼓励

发布者:王若曦 编辑:李芳 发布时间:2018-06-28 浏览次数:



  近年来,不少高校重奖教学和科研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老师:四川大学设立了最高奖金达100万元的“卓越教学奖”,四川农业大学为在《cell》杂志上发表论文的科研团队颁发总额为1350万元的奖励,湖南大学出台了最高达100万元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不难看出,高校的初衷是引导老师做好教学、科研工作,其奖励措施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的作用,为科研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并对一线教师给予肯定与鼓励。
  然而,重奖带来的弊端也同样需要我们警惕。
  有些高校的教学、科研奖励评选机制尚不够健全,现行的评选依靠学院推荐,学校选拔等方式,具有主观的局限性。不当的评价、比较和奖励不仅不会发挥正向的激励作用,而且还可能适得其反,产生逆向影响。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政府的投入,来源于纳税人的劳动所得,其科研成果应当凸显社会价值,促进社会的进步。当科研成果与科研人员的个人利益挂钩时,可能会导致科研人员更加注重经济利益,使得科研的功利性更强,公益性减弱,不利于科研生态的良性循环。
  甚至,重奖可能让有的学者铤而走险,放弃了原则底线,为了赢得奖金和荣誉抄袭、造假,滋生学术腐败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原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教授的“汉芯一号”造假,骗取了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金,引发了一场让人瞠目结舌的重大科研造假事件。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制度、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重奖的正向鼓励作用。
  在法律方面,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保障科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提供了法律支持。法条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防止科研人员在获得奖金后怠于实现科技成果转换,浪费社会资源。此条款激励科研人员不仅重视科研开发,还重视科研成果的转换,更好地体现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管理上,高校要积极引导教师回归初心,醉心教书育人,潜心前沿领域研究。 2007年开始,上海交通大学明确了政策导向,停止对教师发表SCI论文的奖励政策,淡化论文、科研项目等指标性考核。此外,该校还全面引入同行专家评价制度,逐步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由重数量指标向重质量水平转变,推动科研创新由外延发展到内涵发展转变。这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该校17个学科位居ESI学科全球前1%,4个学科跻身全球前千分之一行列,工程学首次实现万分之一学科突破,与清华大学并列全国高校第一。
  重奖是一柄“双刃剑”。当全社会形成科教强国、尊师重教的共识,高校不忘立德树人初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老师们怀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科教强国献智时,重奖将会更好地发挥正面鼓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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